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柘)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柘溪镇辰溪*******,现住安化县柘溪镇辰溪*******。
  现查明:2024年06月03日,谌××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被我局责令改正。2024年6月19日,我局民警再次对谌××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辰溪村的自建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房东谌××仍未如实登记租户信息和联系方式,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户籍资料以及谌××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