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新邵县大坪曾家院子一栋居民楼内伙同谢XX(另案处理)、谢XX(另案处理)、何XX(另案处理)、邓XX(另案处理)等人员采用“百家乐”比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活动一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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