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077号

  被处罚人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0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润泽园小区23栋靠马路处一无名门面违法行为人焦XX用钳子剪断门面内装修使用的4米长空调铜管,后将盗窃所得4米长铜管销至汽车西站附近游动收废品人员,所得96元赃款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