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邓××两人在郴州市北湖区××路××井菜市场旁一麻将馆内打牌,邓××与李×在打牌过程中两人产生争执,在争吵的过程中邓××用手打了李×嘴巴一下,李×被打后随即用手打了邓××头部一下,后被旁边围观的人拉开,邓××随后离开现场,李×也准备离开时看到邓××拿着扁担站在路口,随即李×到旁边一摊位上拿了一把菜刀追赶邓××,邓××随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