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文和其朋友在衡阳市蒸湘区松亭村违法行为人丁x康开设的如愿茶咖小院内喝茶时,因与茶楼服务员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唐**看到违法行为人丁x康老婆拿着手机在摄像,然后便用手打掉丁x康老婆的手机,丁x康见情后,便心生怨气地跑到其茶楼内的厨房里拿出两把菜刀来吓唬违法行为人唐x文等人,而后被其茶楼员工劝阻并拿走其手中两把菜刀,随后丁x康就用脚踢了唐**一脚,唐x文见被踢后,也用脚朝丁x康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文、丁x康的陈述申辩、部分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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