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麻公(兰)不决字[2025]第0017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4月20日上午8时许,麻阳县××镇××社区居民黄××与其儿子满××(残疾人)等人到××镇×××村七组满××家旁边满××(黄××丈夫的弟弟)的地里摘李子,顺便对其婆婆坟边的杂草进行修整,发现满××又将柴火堆放在通往其婆婆坟前的小路上,同时想起自去年以来满××及其家人多次将柴草堆放在该路上,导致黄××及其家人多次通行受阻,遂产生打烂满××家围墙的想法,于是黄××和其儿子满××二人将满延水家门口左边用水泥砖堆起的围墙推倒并打烂,造成满××家的围墙水泥砖损坏11块,经麻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包括工时费在内共给满××家造成经济损失131元。2025年6月19日,黄××主动买来新的水泥砖,并请师傅将满××家的围墙修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现决定对黄茂菊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