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不决字[2025]第0156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英才园小区2片1*******。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XX为图财,邀约违法行为人贺X,于2025年6月7日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放置在朱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X街道XXX小区二片16栋经营的“XX茶楼”中,并约定每月付给“XX茶楼”老板朱XX800元的放置费用。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朱XX在该赌博机上充值70元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查获赌博机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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