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87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
  现查明:2025年05月05日13时35分许,违法行为人胡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粤S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37mg/100ml。违法行为人胡X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当日15时12分许,民警陪同胡X至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2025年05月07日,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益公物鉴(理化)字【2025】739号检验报告证实,胡X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情况。2、编号44191629000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X于2022年03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2年03月28日接受处罚。3、违法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可以证实,2025年05月05日13时许,胡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7mg/100ml。2025年05月07日,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益公物鉴(理化)字【2025】739号检验报告证实,胡X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5、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05月05日13时许,违法人胡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粤S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到达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查获。6、胡X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车辆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