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汇源*******,现住兴隆家园3栋70*******。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6时许开始,蓝山县汇源瑶族乡荆竹坪村村民因不满大源风电场的补偿协议,到前往大源风电场的施工工地必经路口进行堵路,阻止大源风电场的正常施工,2025年6月18日10时许,对蓝山县汇源瑶族乡荆竹坪村的村民提出的要求,大源风电场的管理人员与县风电场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及乡政府的主要领导等部门一起组织,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进行会议协商,会议中对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了答复,并表示一星期后给与书面答复,但是部分村民不满,于2025年6月18日14时许继续以堵路的形式干扰风电场的施工,6月19日8时许,汇源瑶族乡荆竹坪村村民盘运发、盘见古、盘红仔、盘财古、冯德才、盘胜华、赵*、赵福仔等人继续用铁栏杆堵住进入大源风电场的必经之路,并在铁栏杆上拉横幅,不允许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严重影响了大源风电场的正常施工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