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雷XX流窜至长沙市天心区XXX路XXX百货后街,趁受害人陈XX从车上卸货离开车辆送货时,雷XX拉开陈XX停在路边的车的车门,盗走车内中间扶手处的9包未拆封的X色XXX香烟和一包50元的“XXXX”槟榔,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扣押材料、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