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4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唐xx在其微信朋友的推荐下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聊内与赌客一起通过手机软件“闲逸斗地主”APP软件进行“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通过软件内的积分来进行结算赌资(1积分等于20元人民币)。单局赌注金额最低为240元,平均一盘输赢在240元至800元不等,经查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xx通过自己的微信向参赌人员结算赌资20余万,唐xx在该赌博软件内输了约8万元。
  以上事实有唐zz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转账明细;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