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07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高升时代广场12*******。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贺X,为图财,应违法行为人朱XX的邀约,于2025年6月7日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放置在朱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X街道XXX小区二片16栋经营的“XX茶楼”中,约定付给“XX茶楼”老板朱XX每月800元的放置费用。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朱XX在该赌博机上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贺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查获的赌博机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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