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关)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金紫*******,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金紫*******。
现查明:2025年4月底,安仁县金紫仙镇渡河村村民李×因未找到合适工作,于是与其朋友熊×军在网上寻找,后其朋友在抖音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上面写着“每天上八个小时,一天有1200元,包吃住,节假日工资双倍”等内容。李×觉得可以就和其朋友熊×军抱着试一试想法,与对方联系,对方告知工作地是在香港,去时要办工作签,而办工作签需要银行卡的流水和体检报告、身份证等资料。李×与其朋友熊×军于2025年4月29日将体检报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及密码邮寄给对方发来的地址。一直到2025年5月4日李×收到银行发来的冻结信息,才知道他的邮政银行卡(6221805630002433594)于2025年5月1日晚上22点27和2025年5月3日晚上23点46分别收到一笔7400元和一笔5000元的钱,而这两笔在到账没几分钟就在ATM机上取走了。其中这笔5000元的钱是受害人姜×的,现已被长沙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害人笔录、银行卡流水、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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