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十美*******,现住常德市鼎城区十美*******。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人贵×在明知自己驾驶证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处罚后仍继续驾驶号牌为湘A×××××号小型轿车从汉寿县城出发准备返回长沙家中,当天21时23分违法人贵×驾驶车辆行驶至×××收费站入口,因实施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贵×的证件复印件、信息查询件、暂扣记录、暂扣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