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黄)决字[2025]第02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5日凌晨时分,违法行为人王xx两次骑电动三轮车至衡阳市雁峰区xx小区南门处,发现被害人在南门口摆放用于修建辅道的砖头,便心生贪念想要盗窃砖头用于修建自家厕所,盗窃砖头之后装在个人电动三轮车中并运回个人家中用于砌墙。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截图;4、抓获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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