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龙*******,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龙*******。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违法行为人李x在邵阳县xxx镇将本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520003997432)出借给他人刷流水,该卡流水为40000元,另通过反诈平台查明:该40000元流水为受害人朱xx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交易流水、两卡线索、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