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吉)决字[2025]第154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新化县××有限公司实施了如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偷排的废水通过暗管渗漏到溶洞,并流经吉庆镇××村××河,导致河水被污染。违法行为人周××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移送单位的案件移送书,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