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506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早上6时许,尹×军流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首邦物流园2栋1号将受害人唐某一台手机盗窃占为己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尹×军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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