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将摩托车停在叔叔谭XX家(XX大道碧桂园旁自建楼)楼梯门口,居民李XX见状提醒其不要停放门口会影响出行,谭XX没有听劝,随后和李XX发生口角并扬言要打死李XX,李XX听后找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谭XX用拳头砸了李XX头部一拳,经鉴定李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X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XX陈述、伤势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