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丰)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万塘乡赤塔*******,现住新宁县万塘乡赤塔*******。
  现查明:姚**分别在2025年6月11日21时许,2025年6月12日凌晨3点左右在崀山国际大酒店伙同他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姚**的苯丙胺类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