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现住新邵县酿溪镇资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自2025年5月开始采用“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金额100元到500元不等。2025年5月底的时候曾**在曾家院子一民房的地下室内参与了两次赌博,6月17日在公墓山附近“仁几”家里参与了一次赌百家乐。6月18日晚上20时许,曾**在曾家院子一民房的地下室内采用赌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曾**负责发牌、谢辉跃(另案处理)负责收钱,后被公安机关查处,曾**趁乱逃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