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142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牛马司镇桐杨村杨*******。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6时许,在×××镇新菜市场,刘某某与苏某因摊位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某用肩部挤撞苏某,至苏某坐倒在地。苏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