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洗)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洗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洗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中午,违法行为人石**因个人身体原因,无生活来源,既而对村里对政府不满,一人手持菜刀窜至泸溪县洗溪镇洞底坪村村部楼,将洞底坪村村部楼一楼办事大厅的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台清华同方牌显示器、一台联想牌显示器)用菜刀砸烂,后在村干部的劝阻下离开,2025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违法行为人石**对生活对社会不满,一人又窜至泸溪县洗溪镇洞底坪村村部楼,将洞底坪村村部楼一楼办事大厅的一台联想电脑显示器(16日砸烂的那台)用菜刀砸烂。经过市场调查,被损坏的两台显示器价值约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市场调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石**主动投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石**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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