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不决字[2025]第0036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马坳*******,现住:江西省修水县马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1点27分,当事人马xx与女朋友朱xx逛街至长沙市天心区明牌珠宝店,误将受害人田x的一双白色的新鞋(品牌:卓诗尼,尺码:36),一件牛仔半裙(品牌:URBAN REVIVO,尺码:S),一件白底黑点上衣(品牌:one moment,尺码:均码),一双粉色的的旧鞋(品牌:ZARA,尺码:35)拿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将物品归还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马xx的陈述;2.受害人严xx的陈述;3、证人朱xx的陈述 4.受、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6.监控视频截图;7.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