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2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木垭*******,现住四川省营山县木垭*******。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违法行为人邓××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路与××路交汇东南角附近,见被害人汪×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上述地,车辆前踏板上挂钩处有一黑色的收纳袋。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黑色收纳袋盗窃走,盗窃得手后,邓××便步行逃离现场。随后邓××走到附近一无人区域,打开收纳袋发现里面是一个电动车充电器,邓××觉得充电器不值钱遂顺手将盗窃的充电器扔到路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2.被害人汪×的陈述;3.抓获经过;4..现场视频照片;5.电话查询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