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8时许,湄江派出所接到湄江镇黄罗湾社区水库门口交通事故报警,副所长李莹带队赶往现场处置时,交通事故当事方吴**逃逸,李莹等人随即赶到吴**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吴**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李莹等人对其强制传唤,其不仅不配合,还对李莹进行推搡、掐脖子;同时吴**的女儿吴色群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将民警李莹推倒在地,并将李莹打伤、手臂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