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新****,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公司(天元区××小区的保安服务公司)主动来到公安机关称其在公安机关进行保安备案的时候,发现该公司在签订保安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该公司保安人员均持有保安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