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不决字[2025]第0115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隆回县高平镇大桥*******。
  现查明2024年年初周X因银行卡转账限额,让周*(系周X的亲弟弟)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帮忙收取货款钱。周*考虑到周X从事正当生意并且周*与周X有生意往来。周*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0840002449786)帮周X收取货款钱。2025年3月27日,周*用中国建设银行卡帮助周X收取货款钱期间,受害人将被骗资金32000元转账到周*银行卡内。经核实,该资金为周X与莫斯科老板交易箱包的货款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物流单号、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周文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文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