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交)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刘公*******,现住津市市民安二期小*******。
现查明:2022年3月23日,张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3年1月31日晚上,张x与朋友吃饭时饮用约半斤白酒。饭后,张想驾驶湘X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津市市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X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XX大道由东向西贺XX(搭乘严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张X、贺XX、严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警事故。经常德市XXXX鉴定中心鉴定,张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经津市市XX局XX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年6月18日,津市市XXXX院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年6月20日发出检察意见对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检验鉴定、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张**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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