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共)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共华*******。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曹××因怀疑王××与其老公有不正当关系,当日在沅江市共华镇××商店遇见受害人王××时便辱骂王××且将其单车踢翻,并动手殴打了王××面部和颈部,经鉴定王××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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