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宁远县东溪街道朝*******。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贾**路过宁远县朝斗坝村村北路口马路对面时,看见一台黑色的电动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贾**贪图小便宜临时起意从家中拉来一台斗车,将这台黑色的电动摩托车用斗车拉回家中,用螺丝刀卸下该车前盖并将车辆报警线拔掉,用撬棍撬车辆座位途中被寻来的被害人发现制止。被盗车辆系一台黑色的九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被害人于2025年06月03日以3499元在宁远县豪逸电动车店购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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