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23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耒阳市XXXX酒店自2021年3月10日经营至今。2021年12月9日我所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405房入两人均未登记住宿信息,且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该酒店工作人员未询问、登记该未成年的监护人的联系方式,2021年12月15日我局对该酒店处罚款200元。2022年3月21日我所民警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登记表不详细不全面,遂下达整改通知书。2022年3月31日21时许,我所民警再次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8706房、?8406房、8606房均系未成年人,都没有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的信息,且未登记、询问上述三个房间入住人员梁XX等10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李X、李X、徐XX的询问笔录,法人邓XX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检查笔录,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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