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新*******,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新*******。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12时许,刘××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村××组4组用一个铁制饭盆殴打了张××头部和肩部各一下,并砸坏了张××女儿银×的一个电动车头盔。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刘**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刘**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