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鲤)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5年6月初廖得生因为帮其哥哥廖冯生讨说法(车辆是否发生剐蹭)与廖**发生矛盾,引发争吵,并未出现打架行为。2025年6月17日晚,廖得生在鲤鱼塘镇樟田村旧烤烟房因之前的矛盾挑衅廖**,廖**遂用左手手掌推了廖得生一下,用右拳打了廖得生左耳附近两下,廖得生受伤住院,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且廖得生为残疾人。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2、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3、当事人受伤照片4、医院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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