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50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0时许,黄××为满足淫欲,在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东升路1号光影片场公共厕所内,趴在地上透过厕所门板下缝隙,偷看被侵害人严××隐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黄××本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