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刑)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2月初,向**在一“蝙蝠”聊天软件群里有一个叫“老佛爷”的人发广告,后面向**就联系“老佛爷”,“老佛爷”就给他说发这些广告30元一天,向**就答应了。后向**在花垣镇边城家园10栋1单元801室利用“飞机”、“蝙蝠”、QQ等聊天软件,在群里发布招聘手机口诈骗等广告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向**讯问笔录、“飞机”群聊天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