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坨院*******。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江**于2025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得知其朋友吴某仪在怀化市鹤城区XX酒吧与人发生纠纷后,江**携带四把管制刀具“砍刀”赶到XXX大道XX酒吧门口,江**见到警车赶来后想离开现场,在离开现场时将携带的四把管制刀具丢弃在酒吧门口护栏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