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雀)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8日,违法行为人何**等人在新邵县酿溪镇第三完全小学后面一民房内使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形式参与聚众赌博,6月18日下午民警接匿名举报后现场将涉嫌赌博人员何**等人带至新邵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经询问,何**对参与聚众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