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郭)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长庚*******。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西站社区桃花源府小区门口附近一家名为“金源动漫城”的游戏厅内打赌博机,2025年6月1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龚*对其打赌博机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人员供述、现场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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