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57号
被处罚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被处罚人饶X以年租金两万的价格租用了XX幼儿园对门的一个门面,并从武汉购买了八台西游争霸游戏机放置在该门面内,该游戏机具备上下分功能。饶*按照10元5000分的标准为前来赌博的赌客上下分,截止案发饶X共计获利两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同案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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