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耒阳市白云路,法定代表人:谢***
  现查明:2023年11月17日,XX市公安局XX大队《线索移送函》反映,其大队正在办理的黄XX被强奸案中,发现耒阳市白云路XX酒店存在未按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的现象。经查实:2023年11月5日中午,谷XX的女朋友陆XX欣打电话给他,说没有地方睡觉,要谷XX在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白云路XX酒店开一间房。当日15时44分,谷XX到XX酒店开了805房,后陆XX带着黄XX到该房间,谷XX与陆XX两人聊了一会天,于当日17时许离开房间,后陆XX与黄XX到TS美发沙龙接谢XX,三人一同搭摩的赶到XX酒店805房,受害人黄XX与陆XX一起吸食电子烟(含依托咪脂)后,谢XX与黄XX发生性关系,因黄XX未满14周岁,谢XX涉嫌强奸罪。2024年3月12日,嫌疑人谢XX被XX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对案件所涉旅馆耒阳市XX酒店接纳未成人未核实身份证件,未执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酒店法人代表谢XX和酒店工作人员李X的陈述和辩解,涉案当事人黄XX、谷XX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谢XX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照片,开房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拘留证、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