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菜)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1月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陈×明知他人利用其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以“跑分洗钱”的形式帮助他人接收资金1000元,后将此资金通过快手APP上的网友提供的二维码转移资金1000元出去;2025年2月14日陈×以同样的方式接收戴×红的被诈骗资金1000元,后转移资金550元出去,非法获利450元,陈*的农业银行卡(尾数4771)涉嫌戴惠红被网络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反电诈平台的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以及违法嫌疑人陈×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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