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治)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3年03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1月至今,宋X浪利用自己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所经营的“XX发财”娱乐室作为据点,通过组织赌客参与俗称“王麻将”的赌博,从中抽水盈利,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违法行为人刘X香在宋X浪经营的娱乐室内充当服务员,负责为赌客卖卡、兑换零钱等工作,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