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昭)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高桥镇中房*******,现住双清区乾道东院1*******。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6时许,徐××与工友刘××在邵阳市双清区××××生产车间因工作上的问题发生纠纷,进行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徐××与刘××互相用右手打击对方左脸。经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双方均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