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黄XX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XX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XXX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现场黄XX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1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执勤交警对其进行身份核实时,发现其于2015年7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田县交警大队查获、处罚,违法嫌疑人黄XX的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信息查询、证据照片、酒精测试单、前科处罚情况、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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