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蒋*在东辉商业城一楼“G万游引力动漫城”通过“打鱼”赌博机参与赌博。蒋*通过给“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人员微信付款的方式充值96笔共43210元用于上分,在“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人员下分7笔共14145元,蒋*下分的钱后续用于打鱼上分。蒋*在“G万游引力动漫城”打鱼期间输约3万元。蒋*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供述、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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