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下渔*******,现住湖南省安乡县下渔*******。
现查明:陈××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2月30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5年6月7日凌晨3时许,陈××骑行自行车窜至安乡县深柳镇××大酒店斜对面××××××××××有限公司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车牌为湘J××××7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内5包和天下香烟、5包峡谷柔情香烟及1包蓝芙蓉王香烟盗走。
以上事实有陈××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屏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