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盘信镇满家村二组,现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生伙同黄X林、李X勤、唐X洲、吴X华,通过踩点、利用仪器探寻寿雁镇土地庙旁边的土墓,准备实施挖掘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辨、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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