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一治)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江南*******,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23时许至08日01时许, 在长沙市芙蓉区鑫科明珠3楼的沁香居茶楼包厢内,违法人朱×瑞伙同彭×等人,刘×(在逃)负责兑换筹码, 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单次押注金额最低人民币100元,上不封顶。朱×瑞先使用现金筹码100000元、后刘×珍和朱×瑞微信兑换40000元筹码赌注,朱×瑞输140000元,2025年06月18日,朱×瑞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嫌疑人刘某某、陶某、陶某、彭某、朱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前科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