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新圩*******,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新圩*******。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0时许,李*在新圩江镇街上亚平商店与向操因误会发生争执,互相辱骂后,两人用拳头互殴。经鉴定,向操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询问,李*如实陈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